勞動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來源: 汪正樓律師
裁判要旨
勞動者提供勞動過程中,如果因為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導致用人單位遭受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
簡要案情
2021年3月1日,某物流公司與瞿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瞿某因重大過失或故意違反合同約定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瞿某支付違約金、賠償公司實際損失。2021年6月30日,物流公司安排瞿某前往上海為某公司送貨,瞿某因自身疏忽大意等原因將貨物送錯地址。該貨物在出口報關后被追回,產生費用25841.87元。某公司從物流公司的運輸款中扣除該筆費用。物流公司根據《勞動合同》約定要求瞿某賠償因送錯貨物造成的直接損失25841.87元。該爭議經勞動仲裁,雙方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因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要求勞動者給予適當賠償。本案中,瞿某對該起送錯貨物事件存在重大過失,是損失產生的原因之一,瞿某也認可其工作中存在失職?紤]瞿某過錯程度、物流公司管理不到位等因素,法院酌情按照物流公司直接損失的20%,判決瞿某賠償物流公司損失5168.4元。
典型意義
在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案件中,用人單位是受害人,也是勞動者的管理者。鑒于勞動關系的特殊性,用人單位能否向勞動者主張經濟損失,應根據損失大小、勞動者過錯程度等進行綜合判定。對于勞動者一般過失情形行為,不宜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可以要求勞動者在直接經濟損失范圍內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確定勞動者賠償金額時應當綜合考慮單位正常經營風險、損失發(fā)生的原因、勞動者過錯程度、風險分擔的公平性、用人單位有無監(jiān)管上的過失等因素,參照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進行確定。企業(yè)作為管理者應當承擔相應風險責任,不能將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勞動者,讓勞動者承擔過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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