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形式和訂立時間有哪些規(guī)定?
文章來源:集賢檢察在線

張某2010年3月進入甲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間,公司未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2月,張某向公司遞交辭職申請,并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和經(jīng)濟補償。張某的主張有法律依據(jù)嗎?
⑴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唯一合法形式,我國不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效力,達成口頭勞動合同的,視為尚未訂立勞動合同。注意,例外的是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⑵《勞動合同法》第7條明確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是實際提供勞動。換言之,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系。但為了解決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對訂立書面合同的期限作了明確規(guī)定,即勞動關系一經(jīng)建立,就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勞動關系的建立可以分為三種情形:其一,書面勞動合同簽訂在前,實際用工在后的,勞動關系自提供勞動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的建立后于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勞動關系建立日期之前的書面勞動合同只具有合同效力,如果合同一方違約,按照民事法律規(guī)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其二,實際用工在前,簽訂書面合同在后的,勞動關系早于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建立不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影響。其三,勞動者在實際提供勞動的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簽訂期、勞動關系建立期和實際提供勞動期三者是一致的。
⑶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本案中,因甲公司在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甲公司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張某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并向張某支付經(jīng)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