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于2007年7月入職某物業(yè)公司任電工一職,雙方于2017年10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9年6月,王先生被確診為腰椎間盤突出,此后開始休病假至2020年1月。2020年4月公司以王先生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補交病休證明、補辦請假手續(xù)視為曠工為由向王先生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雙方因此發(fā)生勞動爭議,王先生除主張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外,還要求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
來源:北京市西城法院2021年9月涉勞動者帶薪年休假糾紛典型案例
二、爭議焦點
本案中王先生要求支付其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請求是否應當支持?
三、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累計工作已滿十年,在2019年已經累計休病假近6個月,按照法律規(guī)定,其不符合享受2019年年休假的條件,故對王先生要求支付其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
職工享有年休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是應滿足一定基本條件:一、對于未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的勞動者,其不享有帶薪年休假。二、對于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的勞動者,需排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及《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
根據以上《條例》和《辦法》的規(guī)定,職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本案中,王先生于2007年參加工作,2019年其休病假時工齡不滿20年,其請病假時間已經超過3個月,其不再享受2019年年休假,故法院對王先生的請求未予支持。
四、案例評析
根據法律規(guī)定,職工在特定情形下不得享受年休假,這是為了平衡企業(yè)運營和員工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本案中,王先生因長時間病假而無法正常工作,若再享受年休假,將對企業(yè)的正常運營造成一定影響。因此,法院不支持王先生要求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請求,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此外,該判決也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它提醒勞動者在享受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應遵守法律規(guī)定和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同時,對于企業(yè)而言,該判決也強調了企業(yè)在處理員工病假及年休假事務時應遵循的法定程序和標準,有助于維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和穩(wěn)定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