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結果
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譚某與淄博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譚某突發(fā)疾病死亡視同工傷。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2009]行他字第12號)載明:根據(jù)《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yè)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淄博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雖然與譚某簽署的合同名為勞務合同,但實際的工作內(nèi)容與條款規(guī)定均符合勞動關系的要素,不妨礙認定其為事實勞動關系。